您好,欢迎来到 收藏天下 登录 注册

您所在的位置:艺术 > 农民河道挖出30米乌木 卖19.6万元被判充公(图)

农民河道挖出30米乌木 卖19.6万元被判充公(图)

图文 收藏天下 2014-10-30 00:45:33

日前,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

  
  
乌木应该归国家所有
  
  卖掉乌木分钱
  
  有人上交财政
  
  2012年10月下旬,潼南县前进村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的淤泥中,发现了一根乌木。他将此事告诉了同村的匡某等8人。当年11月份,9人用匡某的挖掘机一起对乌木进行了挖掘打捞。经测量,乌木长约30米。
  
  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
  
  9人联系买家,在12月份将乌木卖了19.6万余元,其中,发现乌木的王某和挖掘机机主匡某各分了约4.9万元,其余7人均各分得1.4万元,开挖掘机的司机分得300元。
  
  去年1月16日,其中一人将所分得的1.4万元上交给当地财政局,其他8人没有上交。
  
  县财政局起诉
  
  索要约18万元
  
  不久,县财政局将匡某等8人起诉到潼南县法院,要求他们返还卖乌木后各分得的钱款共约18万元。
  
  县财政局称,乌木是在河道中发现的,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匡某等人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没有相应依据,即使所有权归国家,也应支付打捞及看管期间支出的费用。
  
  潼南县法院一审认为,乌木形成于自然,属于自然资源,不属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范围,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县财政局作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匡某等人返还分得的钱款。
  
  一审法院还认为,村民挖乌木时,匡某使用自己的挖掘机进行挖掘,其他8人也进行了打捞和看护,因此,应扣除挖掘、打捞及看护期间的劳务费、误工费等。法院认定匡某应得挖掘打捞费1万元,其他人各得打捞看护费8000元,并据此判决匡某等人还钱。
  
  擅自出售处理
  
  应当承担责任
  
  匡某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诉。
  
  他称,乌木被发现后,他提供挖掘机和装载机在河道中连续工作近一周,他应获得4.9万元的打捞费。
  
  匡某还称,乌木应认定为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应归王某等人所有。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乌木的自然属性决定其不具有人应当认领的可能性,因此应归国家所有。匡某等人将乌木打捞起来后,应当送至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却擅自出售处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日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林河流埋藏物
  
  都属国家所有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律师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以及《文物保护法》第5条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除本案中的乌木外,只要是从山林、河流等归国家所有的地方挖掘出的任何有价值的埋藏物,例如陶瓷等工艺品、字画等艺术品、手稿、图书、银元宝、铜钱币,以及具有价值的化石等古物,都归国家所有。市民上报或上交后,文物保护部门将予以适度奖励。
  
  祖坟祖屋地下文物
  
  可以自己保管
  
  鲁律师还认为,在世世代代归个人所有的地方,例如祖坟、祖屋等,迁移挖掘出的相关文物,上报国家文物部门登记后,可由自己进行保管,但所有权归国家。如果是其他情况的宅基地或土地,在推倒施工中发现物品,经文物部门鉴定,如果属于文物,此种情况下则归国家所有;不属于文物,可自行处理。
  
  鲁律师称,对于文物,市民应向文物保护所上报或上交,对于其他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同样也应上报或上交给管理发现地的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将会予以适度奖励。
  
  侵占埋藏物构成犯罪
  
  鲁律师提醒,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本案侵占埋藏物的,如果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复制添加客服微信 ↓↓↓
sctx6888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实时询价 作品定制

高级顾问一对一专属服务

获取一手行情信息及作品报价

特别提示:本站所提供文案内容及观点、案例仅供参考,不作为您投资理财交易的依据(收藏、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入市)。内容中所引用的各类信息来自市场公开资料、网络、产品实物本身等,不当之处请联系邮箱:toutiao@sctx.com,我们会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谢谢合作。

收藏
点赞
全部评论0条评论
提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