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10月26日,陕西省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黏土堆里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这件文物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之后,文物部门给予他500元的奖励。10月28日,陕西省城固县农民武某意外发现一个商代铜盆,并将铜盆上交。11月1日,城固县文物部门给武某颁发了荣誉证书和3000元奖金。在陕西先后发生的两件事近日引发各界热议,有人认为,与上交文物的贵重程度相比,奖励金额有些少。老百姓发现文物后上交,国家是否应该奖励,应该如何奖励呢?
各方观点
王原茵(西安碑林博物馆副馆长):不能让上交者“寒了心”
近日,陕西省接连发生的主动将文物上交的好人好事,充分说明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提高了。我觉得,对于群众中出现的这种自觉的文保意识,作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甚至整个社会都应倍加珍惜。《文物保护法》有明确规定,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经发现应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但是对于上交文物者究竟该怎么奖、奖多奖少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实,能够主动上交文物的人,他们的精神是极其可贵的,应该受到文保部门甚至整个社会的肯定和称赞。既要考虑给他们一些精神荣誉的激励,也要考虑到给予适度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可以是金钱,也可以考虑适当奖励一些实用物品。虽然不能用奖励多少来衡量上交文物行为和文物价值,但作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一项举措,给予上交文物者适当且必要的厚重奖励,却是很有必要的。最起码应做到不能让上交者“寒了心”。除此之外,应当建立文保档案。对于主动上交来的珍贵文物应该标明其来源、出处,让文物本体与上交文物者的故事及精神能永远流传下去。
李韵: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平衡问题
这几日关于上交文物的奖励讨论很多,观点基本一致,都认为给的太少,伤害了上交者的感情。但我认为,这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平衡问题。上交是公民的义务,不交是违法。奖励是一种倡导的姿态。认为奖励过低不如自己拿去卖的人,却不知道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奖金过低确实可能伤害到上交者的感情,但确定额度会伤害文保事业。窃以为,奖金额应该以当地百姓的收入和财政收入为参照。奖金额如果与所谓的文物市场价格成正比,这与买文物何异?另外,不能跟文物本身的价值来判断上交行为的意义大小。否则更加伤害那些尽力留住乡愁的人。他们极力保护的,可能不是国宝,但他们对文物的感情,谁敢说,比上交文物者要浅?我的东西丢了,你捡到还给我,我出于感谢给点儿钱,这也伤害了拾金不昧者的感情吗?非得重谢才不伤人?
当然也有另一方面。捡到文物不上交或者卖给文物贩子,虽然是违法的,但是现实中追究起来困难重重,这从另一个角度显示了相关法律的无力。《文物保护法》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成本之低,也是造成一些人认为卖了比捐了好的原因。
焦欣波(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生):应广泛设立文物保护基金
客观地讲,目前的奖金确实有点少,不足以吸引更多的人上交文物。陕西是一个文化大省,地下文物众多。与严格的考古发现有所不同,越来越频繁的现代化城乡建设,让那些埋藏地下的千年文物,被民间无意中发现的概率增大。如果没有一个适当的激励措施,私藏、瞒报或者非法处理,对任何一项文物而言都将是莫大的损失。我觉得,应该广泛设立文物保护基金,允许各级文保部门甚至个体设立专项的文物保护基金,适用于对文物上交者及文物发现、文物抢救的个人或集体的适度奖励,鼓励人人都来保护文物、爱护文物。至于奖金多少,应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有所增加,让捡到文物的人,不仅愿意而且乐意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