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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界的法规程度

图文 收藏天下 2015-05-13 08:06:54

事件

南京的王先生在一家古玩店里看到一件古玩,似碗非碗,似盘非盘,而且釉色古朴质感。于是王先生找到一个古玩行里的朋友,同时也是店老板的朋友, 希望通过中间人买下这件器物。在中间人的撮合下,王先生以6万元的价格买到了这件古玩。后来王先生拿着这件古玩到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竟在古玩下面发现“微 波炉适用”的字迹。看到这几个字,王先生怒火中烧,什么朝代的古玩能是“微波炉适用”,这店老板摆明是设局坑自己啊。

于是,王先生选择了报警,说中间人和店老板合伙对自己实施诈骗,明知道这个古玩是假的,但还高价卖给自己。但是,被告店主和中间人都表示,自己 从来没有跟王先生说过该器物是任何朝代的,也不知道底部的釉色下还有“微波炉适用”的字样,是王先生自己要求购买的。而中间人更是觉得无辜,说他开始本来 不知道这个事,是王先生请他帮忙买东西,怎么可能事先和店主合伙?最终,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并未受理这个古玩官司。

我国法律对买卖古玩有无规定

罗山县法院法官甘冉介绍,对于古玩买卖交易,我国暂无明确的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关于古玩字画的买卖,主要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合同法》、《拍卖法》、《消费者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 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龙也认为,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古玩交易的法律规定,但是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应当受到合同法相关规定调整,要遵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比如,意思表示真实和自由,双方达成合意等条件。

古玩店老板和中间人是否构成诈骗

古玩店老板虽有欺诈行为但不构成诈骗

商丘市中级法院法官高纪平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馆藏文物的复制品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但对于非馆藏文物以及非文物的古旧器物的复制和交易,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就本案而言,古玩店老板应当知道其所出卖的古玩的真实情况,但其故意隐瞒,以6万元的高价出卖给王先生,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但是,古玩店老 板虽然隐瞒了事实真相,而且王先生确实是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王先生的错误认识并非基于古玩店老板欺诈而产生,而是依据自己的判断。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必须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从而使被害 人产生错误认识,然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造成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因此,古玩店老板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古玩店老板无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

罗山县法院法官熊川川认为,依据案情并没有证据证实古玩店老板在明知古玩是赝品的情况下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赝品当作真古玩出售, 而且王先生在查看古玩之后仍自愿购买,说明王先生是自愿冒一定的风险去和古玩店老板交易的。王先生在交易之后发现自己用6万元买回的是赝品,这也在王先生 理应预测到的风险范围之内。因此无法认定店老板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但如果古玩店老板明知是高仿瓷器,还谎称是古董贩卖,引诱王先生 购买,存在诈骗的意思表示,就是可以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中间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中间人的行为,各方则一致认为由于是王先生主动找到其并请其帮忙购买古玩的,其在古玩店老板与王先生之间的古玩买卖合同关系中并非合同主 体,其仅仅是受王先生委托,与古玩店老板进行磋商,帮助王先生完成购买涉案古玩一事,对古玩真伪并不负判断责任。在无证据证实其与店老板事先通谋共同诈骗 王先生的情况下,其对王先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先生是自认倒霉还是能依法维权

古玩交易如赌博要愿赌服输

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袁龙君认为,古玩这种东西,本身就是真真假假,古玩交易更是具有一种赌博的性质,既然购买者自己判定其具有收藏价值,那么买到假货自然就要愿赌服输。

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撤销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法官王建锋则认为,王先生可以通过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合 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具体到本案中,王先生与古玩店老板签订的古物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即在买卖古玩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所谓“重大误解”,是指由 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产生的错误认识。王先生由于自身对古玩知识不足等原因,无论是购买前寻找中间人撮合交易,还是购买后在亲朋好友前炫 耀,以及到相关部门去鉴定,在主观上一直认为其所购古玩是古物而非仿制品。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违反等价有偿 原则,一方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价款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动的报酬标准等。王先生所购买的落款为“微波炉适 用”的现代仿品,其市场价值明显低于6万元,其购买合同应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该合同并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因此,该条款除了要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外,还强调“损害国家利益”,而王先生的购买行为并非涉及国家利益。

买者自慎不可撤销

陕县法院法官卫鸿儒有不同意见,他认为王先生不能以重大误解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本案中,南京的王先生与古玩店老板的交易属于“古玩交易”。该交易既遵循了“买者自慎”这一古老的合同法原则,其风险与利益的分配与民事法律关 系中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一致。理由如下:1.该交易遵守了“买者自慎”的原则。王先生是在古玩店中,通过挑选,看中了一件似碗非碗、似盘非盘的古 玩器具。为了达到自感合理、实惠的交易目的,王先生又邀请店老板的朋友从中撮合,最后以6万元的价格买得该古玩,足见王先生的购买行为较为慎重。2.该交 易中利益与风险的分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古玩交易确立行规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保证交易的稳定和秩序,以维系整个市场的运作 和存续。在古玩交易中,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赏能力。一旦交易完成,当事人事后经鉴定或其他途径发现真正的利益与风险并不符合其当初的预期,也不能 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古玩作为一种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交易本身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就难以保证。3.当然古玩交易的行规也 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的底线。如,古玩在交易过程中,卖方不得有欺诈、胁迫、虚假陈述和利用优势地位误导等情节;还有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卖方就交易物品或交易 相关的信息有明示或保证的,应受该明示或保证的约束。

对于古玩交易的建议和提醒

古玩交易亟须立法规范买家维权证据是关键

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鹏说,古玩交易由于其交易对象的特殊性,有其特有的交易行规,但其本质仍是一个买卖行为,仍然要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在买卖过程中,如果经营者提供虚假不诚实的陈述、允诺,导致买受人陷入错误认识,购买了假货,受到经济损失购买人就有 索赔的权利,古玩交易也没有例外。因此,提醒古玩购买者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存留相关证据(录音、签署承诺书等)以证明出售者对古玩是否作了虚假陈述,以备 日后不测之需。

马文龙认为,由于古玩市场的特殊性,需要交易人有一定的鉴别能力,具备专业的知识,事后以不具备专业能力、买到假货为由,主张对方诈骗,一般是 不予支持,否则会造成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在一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诈骗,比如事前共谋,设托儿行为,存在诈骗故意,但是在证据收集方面很难。关键是 证据收集,王先生如果能搜集到对方诈骗的证据还是能挽回自己的损失。不然,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高纪平说,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困惑,应当对该方面的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便使古玩市场除了行规行约外,还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从而进一步规范古玩市场的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

 对于古玩买卖,若非国家限制流通的文物,可以遵循《合同法》、《拍卖法》、《消费者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但立法者应整 合相关法律中的冲突,明确交易范围。作为文物、藏品鉴定和认证机构,在藏品的真伪及价格方面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直接关系到藏品购买者的决定。然而事实上, 目前国内艺术品鉴定市场处于“三无”状态:无法律管、无机构管、无人管。对此可以借鉴欧洲艺术品鉴定市场,制定一套完善的市场机制进行约束和规范。鉴定者 应依法对鉴定行为负责,承担风险。作为购买者,在购买文物书画时应尽可能与卖方签署书面的买卖协议,并对包括所购古玩字画系真品还是赝品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协议与交易后卖方提供的票据、鉴定证书等进行妥善保存以备出现争议后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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