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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对不可移动文物点分级保护

图文 收藏天下 2013-12-26 11:57:33
   据报道,上海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革命史迹、工业遗存、名人故居等近现代建筑数量众多,然而,目前有3700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因法律地位不明而保护乏力。《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昨天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一审。《办法(草案)》拟对沪上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进行分类分级保护,并建立相应的升级、降级或者撤销措施。
上海拟立法对不可移动文物点分级保护
  城市建设致文物损毁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统计显示,上海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共4422处。其中,近现代代表性建筑3266处,数量类型居全国前列。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有力的法律条款保护,这部分建筑的保护工作十分困难。建设项目忽视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历史环境的保护造成不可移动文物被损毁、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此,《办法(草案)》明确,将本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核定公布程序方面,《办法(草案)》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增加了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等要求,体现了文物定级的科学性,也有利于提升文物保护的社会知晓率。
  文物定级可升可降
  《办法(草案)》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评估制度作了创制性规定,要求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每五年对已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进行评估。经评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可以升级、降级或撤销。定期评估制度以及相应的升级、降级或者撤销措施,改变了文物定级后就一成不变的固定做法,提高了文物保护工作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不过,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薛明扬在作《办法(草案)》审议意见报告时也指出,在肯定定级评估、升降级、撤销等创新规定的同时,应严格防止借降级、撤销之名逃避保护不力的责任。建议进一步明确文物定级后的定期评估及降级、撤销程序。
  此外,上海是我国文物出境进境的重要口岸,近期陷入真伪风波的苏轼《功甫帖》就是在海外完成交割后,进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薛明扬表示,为更好地保障文物出境进境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促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文物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从地方立法权限出发,进一步研究补充文物出境进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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